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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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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任务,加大力度,扎扎实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从新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出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并及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必须下大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决定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决定从今年9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并专门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也已经印发了《行动方案》,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部署了具体工作任务。为配合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9月14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各项审判职能,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各级法院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肖扬院长的致信特别强调,各级法院要把配合开展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当前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来抓,我们必须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全国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份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有关高、中级法院要在近期内重点研究并提出配合全国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注意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全力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行为。要合理调剂司法资源,确保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大就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作出专题报告,宣传成绩,查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注意知识产权审判重大社会影响的正面发挥,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广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开庭审判,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宣判和媒体报道,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二)采取综合执法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要以维护市场统一和实现公平有序竞争为目标,科学合理地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执法原则和标准的规范统一,依法维护各类权益关系的协调平衡。要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导向和基础地位作用,努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纠纷。要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依法积极受理案件,独立公正审理并及时裁决,确保生效裁判顺利执行。要充分发挥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的功能和效应,严厉制裁各种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通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权利人依法维权积极,法院审理裁决及时公正、执行措施得力有效,侵权人侵权必受惩处,他人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第一,要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一是,对于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审查立案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实体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二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三是,对担保形式主要是审查其有效性,对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可予认可;担保金额的确定要合理,以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四是,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和是否举行听证,主要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五是,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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