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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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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明确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是,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二者均调整私权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别是,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补充。二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首先,就侵权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但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障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别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者兜底的保护。因此,通常情况下,凡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裁决。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大体归类于对工业产权领域权利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内容,在性质上非常接近于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商标均属于标识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与专利均涉及对技术成果的保护,等等。这些案件在审理方法和判断原则上有许多共通或相似之处,在缺少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借鉴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比如涉及侵权判定和赔偿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等,就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法条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是,关于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具体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理查证属实被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非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九、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传统上有关纠纷也一直是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的。对于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的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内部受理分工上仍应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首先,从有关法理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经营者是在竞争市场上从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目的,即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其次,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再次,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特定、具体的,在不特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与特定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就是特定、具体的,任何受损害的不特定的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这类诉讼在具体程序适用和实体权益处理等问题上,还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要做到准确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
  
  第四,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行政程序的关系。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均可以或均适于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第7条规定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一般应当依法请求行政查处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第8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应作刑事处罚或行政查处。其次,对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或正在进行的任何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程序,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关行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的,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在先生效的刑事或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只要对方在民事诉讼中有相反证据提供,就应当对相反证据及在先判决的证明力进行慎重审查,综合判断,对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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