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在我国虽然很短,但目前授权量和侵权纠纷量均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从1999年到2003年,行政主管机关共授权484项;2002年、2003年和今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分别受理植物新品种侵权一审案件32件、100件和99件,增长速度非常快,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甘肃、四川等农业大省。开展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这一全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类型。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并不处于有利地位。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我国的优势之所在,对其加强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植物新品种审判专业性极强,比专利审判还要复杂。有关法院务必要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审判人员要努力加强学习,尽快熟悉业务。同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反映情况,深入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另外,要加强与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业务交流,主动了解情况,努力形成共识。 第二,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提出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植物新品种审判是涉农民事审判的重要方面,不仅要保护品种权人的独占权,也涉及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问题。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农民应否作为侵权案件被告和对侵权物处理的问题。 第三,要依法、科学、合理地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侵权判定方法和标准是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难题。要把如何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包括鉴定方法等问题,作为当前审理这类案件的首要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的对策建议。 总之,这次会议内容很多,时间又很有限,大家一定要集中精力,把问题讨论透彻,努力统一认识,达到预期目的。 为保障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志们,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前景广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工作,奋发进取,不断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