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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要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使侵权人和其他人认识到侵权违法永远都得不偿失。要特别注意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凡是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能够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场合,就要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受损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且权利人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终审判决应将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三,要严格适用程序法,追求程序正义的实现。要注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的审理期限,尽量避免中止诉讼,力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要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在涉及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上,法官要主动行使释明权,科学合理地确定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时注意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第四,要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保证执法措施和诉讼结果的协调。要严格依法审查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对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复查并报告结果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认真、负责的报告。对事关全局、有重大社会影响、国际关注的案件和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受理法院要依法谨慎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有关信息。案件之间有关联影响的,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掌握好案件处理时机和方法,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法院协调解决,不得草率下判,防止当事人无所适从、媒体炒作而使工作陷于被动,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反应,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新、任务重、问题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工作指导。重视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不少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许多成果已经得到了转化,今后要继续坚持。要不断加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调研促工作。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要在吃透中央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到审判第一线,深入到知识产权有关领域的第一线,直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剖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紧迫、疑难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就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制定、司法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措施和部署,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保护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执法统一为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最近,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要争取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加强和完善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有关立法计划中,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