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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4.2 检疫员上岗时应佩戴“生猪屠宰检疫员”上岗证,穿戴清洁工作服、帽、靴和手套,备带必要的检疫工具。 5.5 检疫员管理 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对检疫员实施日常培训、考核与管理。 6 宰前检疫 6.1 查证验物 由屠宰厂(场)负责实施入场生猪的查证验物工作,检疫人员监督做好此项工作。 6.1.1 查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查验免疫标识。外省市生猪须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 6.1.2 验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6.2 入场检疫 6.2.1 检疫员按GB16549-1996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6.3 巡棚检疫 检疫员须每4小时巡视1次待宰生猪,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及时剔出疑似染疫及患病生猪。 7 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7.1 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场,分圈存放并填写标牌。 7.2 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7.3 入场检疫证明等相关凭证齐全、临床检查健康、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结果阴性的同批次待宰生猪,由检疫员按规定出具“生猪准宰通知单”。屠宰场凭“生猪准宰通知单”屠宰生猪。 7.4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7.4.1 立即责令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生猪及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7.4.2 病猪、同群猪按GB 16548-2006的规定,用专用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 7.4.3 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 7.5 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破伤风、布鲁氏杆菌病、猪丹毒、弓形虫病、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以下措施: 7.5.1 病猪按GB16548-2006规定处理。 7.5.2 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 7.5.3 对生猪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屠宰间等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7.6 经宰前检疫检出患有本规范7.4、7.5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损伤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急宰,按GB 16548-2006规定处理。 7.7 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 8 宰后检疫 8.1 生猪宰后实行头蹄、胴体、内脏等同步检疫 8.2 头、蹄检疫 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1 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 8.2.2 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8.2.3 视检鼻、唇、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8.3 胴体检疫 8.3.1 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疫、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8.3.2 外观检查。开膛前视检皮肤;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8.3.3 淋巴结检查。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和股前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8.3.4 肌肉检查 8.3.4.1 剖检两侧深腰肌,检查有无囊尾蚴。两侧深腰肌沿肌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20cm、深3cm左右。 8.3.4.2 寄生虫检查。对来自规模场、基地场的同车同批生猪可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 旋毛虫、住肉孢子虫采用肉眼检查、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在被检猪左右横膈肌脚采取重约30g肉样各一块,要求肉样包膜完整,编上与胴体同一的号码,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若有可疑,则进行实验室检验。 旋毛虫实验室检验:剪取上述样品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检查。 8.4 内脏检疫 8.4.1 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4.2 开膛后,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