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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畜牧办[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4-03
【实施时间】 2009-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上海市动物产地检疫规范》和《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8.4.3 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顺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8.4.4 脾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8.4.5 肺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8.4.6 心脏检查。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8.4.7 肝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4.8 胃肠检查。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4.9 肾脏检查。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结石等。
  
  8.5 复检
  
  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
  
  8.6 实验室检验
  
  可疑病例,采取病料送实验室确诊。
  
  9 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9.1 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2 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9.2.1 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动物疫病和炭疽时,采取以下措施:
  
  9.2.1.1 按本规范7.4.1、7.4.2、7.4.3规定处理。
  
  9.2.1.2 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16548-2006规定处理。
  
  9.2.2 经宰后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2006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9.2.3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9.2.4 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9.2.4.1 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销毁处理。
  
  9.2.4.2 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9.3 检疫员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相应的标记,按规定出具“生猪屠宰检疫斥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监督厂(场)方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10 检疫记录10.1 宰前检疫记录
  
  由检疫员填写“屠宰场进猪检疫记录表”、“屠宰场宰前巡棚检疫记录表”、“屠宰场急宰记录表”、“生猪准宰通知单”,检疫证明和记录资料保存1年。
  
  10.2 宰后检疫记录
  
  由检疫员填写“屠宰场宰后检疫记录表”、“屠宰场宰后检疫出病猪分类记录表”和“生猪屠宰检疫斥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记录资料保存1年。
  
  10.3 其他记录
  
  由屠宰厂(场)填写进场生猪的台帐登记、“屠宰场消毒记录表”,做好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结果相关记录,记录资料等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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