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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07-06
【实施时间】 2002-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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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法院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一些法院领导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措施不力,以致队伍中多次多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些法院领导对队伍建设的信心不足,存在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思路不明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些法院领导排除干扰不力,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法官法,不坚持原则,不敢严把进人关口,造成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被调进法院,乃至严重超编。一些法院没有花大力气抓教育培训,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提高不快,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一些法院干部宗旨意识淡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严重脱离群众。极少数人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甚至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总结过去,是为了开辟未来。我们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丰富已经取得的经验,努力改进工作,继续开拓前进,把工作做得更好,把法院队伍建设得更好。当前,全国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站在时代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强调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公共权力,治理国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的运作过程,即通过国家法官公正司法、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职务行为,才能发挥其社会功能。就司法来说,一方面,通过法官公正裁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法官司法活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产生示范效应,从而引导整个社会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对法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惟一选择。
  
  (二)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审判工作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权重责大,需要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法官不是大众化职业,审判也不是一般公务活动。审判工作的规律及其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走法官职业化之路。
  
  (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出现了一个国家、不同法域并存的现象,这必将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任务与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将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更多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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