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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合理确定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可能会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有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只有对法官定额,才能够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把现有法官中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力的重任。这样的改革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抓住机遇,吸纳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也要采取有力措施,注意保留、稳定业务骨干,防止“一刀切”,保证审判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 (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配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会上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具体确定了法官助理的职责、条件、管理等内容,请大家认真讨论研究。需要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本身没有审判权。设立法官助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又一个配套制度。长期以来,书记员一般是成为法官的必经阶梯。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弊病已日渐暴露出来,这种法官选任方式已经落后,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明确书记员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的身份,确定书记员的职责,建设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以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专项编制比例、选任制度以及职级等问题,需要在全国统一规定下,各地法院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 (六)改革现职法官的培训制度。对现职法官进行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要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级培训机构,要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法官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培训班次和内容,做到有的放矢。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眼于理论的实际运用,通过培训,增强法官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改革法官惩戒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全面落实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的规定,建立、健全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辩权利的程序。要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与制约,这次提交大家讨论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后,又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办法正式颁布后,认真加以落实。 总之,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要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法院干部队伍的构成。法院干部队伍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党政工作人员,司法警察等组成。其中,法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的。不同的人员,要求不同,来源渠道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我们要通过高等院校法律院系的培养,解决法官的法律知识问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院录用考核,解决职业准入问题;通过岗前培训,解决司法技能问题;通过基层锻炼,解决经验积累问题;通过继续教育,解决知识更新问题。一句话,就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以上这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措施,有的已经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深层次问题,十分重要,又十分复杂。有些改革措施法院自己能够解决的,要不失时机,积极而稳妥地加以解决。有些改革措施还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才能最终解决。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我相信,有党的坚强领导,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全国广大法官的积极参与,法官职业化建设一定能够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