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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针对此问题,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机关了解到,目前从生产设备上看,国内外生产碳钢紧固件的设备基本相同;从使用的材料看,国内外均使用盘条,国内企业使用的是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质量可靠;从人员素质看,目前国内紧固件从业人员素质大幅提高,均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等;从检测设备上看,国内除拥有全国性的设备检测中心外,上海标五等紧固件企业均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能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在实地核查中,申请人认为,国内紧固件产业已具备替代进口产品的能力,完全能满足国内下游企业的需求。常熟标准件厂提交了该公司为菲亚特配套的资质证书和合同,上海标五提交了该公司通过汽车紧固件ISO16969认证的资质证明。在对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核查时,该公司提交了其同时为神龙汽车公司配套的证据材料,执行并符合欧盟标准。就此问题,产业专家表示,国内生产流程与国外基本相同,产品实现的功能与国外完全相同。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申请人的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Co.KG)
  
  1.正常价值
  
  该公司按照调查问卷要求,依据调查机关指定的产品控制编码(以下简称“控制码”)报告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信息和成本、费用等相关情况。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销售的紧固件并非标准的通用紧固件,而是非标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用户的特定用途,难以在出口和内销的产品中找到具有相同控制码的产品加以比较,因此主张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的主张,初步决定使用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该公司申报了调查期内销售的各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分摊率”)及件数,并据此计算了各控制码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方法,但对部分数据错误进行了纠正。
  
  该公司申报了调查期内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的费用及利润情况,并按照所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件数计算了每件产品的费用和利润。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由于不同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差异较大,该公司的分摊方法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因此暂不接受该公司的分摊方法,初步决定按照产品生产成本比例分摊有关费用。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利润问题,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按问卷要求报告其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和其他产品的利润率。调查机关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内销产品的成本和销售数据计算了内销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初步审查中发现,该公司没有报告部分控制码的分摊率,因此无法计算其结构价格。考虑到控制码相邻的产品之间的相似性,调查机关初步决定用未报告分摊率的控制码之前一个相邻的控制码的正常价值替代各该控制码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期内,该公司除对中国销售自产的被调查产品以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的碳钢紧固件产品对中国出口。对于外购产品的出口,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交易暂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仅通过一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即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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