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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该公司主张其部分出口交易为样品,要求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予以排除。调查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公司没有提出足以证明该部分交易性质的证据,也没有阐明其应从全部出口交易中排除的理由,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暂不排除这部分交易。调查机关将在初裁后对此继续进行调查,并在终裁中决定是否排除此部分交易。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该公司就正常价值部分主张了佣金、运费、保险费和信用费用等四项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初步决定,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销售费用部分仅包括间接销售费用,而不包括佣金、运费和保险费等直接销售费用。因此,调查机关不再对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由于公司未能说明在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整信用费用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查机关暂不接受此项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该公司就出口价格主张了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银行手续费和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采信,故暂接受上述调整项目。 其他欧盟公司 对于其他未配合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暂根据配合调查的公司每一控制码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该控制码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控制码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件数加权平均计算出配合调查的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配合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其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16.8%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 其他欧盟公司 24.6%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证据显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09万吨、1.77万吨、2.56万吨和2.13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62.50%,2007年比2006年增长44.70%。2008年1-9月同比增长16.40%。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5.79%、7.78%、9.76%和9.74%,2006年比2005年增长1.99个百分点, 2007年比2006年增长1.98个百分点,2008年1-9月同比减少1.80个百分点。 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的表观消费量虽然在调查期间保持增长,2007年比2005年增长26%,但被调查产品进口持续增长,2007年比2005年增长135.10%,增幅远远超过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且2008年1-9月继续大幅增长。受此影响,调查期内欧盟产品占中国市场的份额在同期从5.82%增加到9.74%,增加了3.95个百分点。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波动性下跌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93142元/吨、84954元/吨、84280元/吨和91368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8.8%、2007年比2006年下降0.8%,2008年1-9月同比增长5.7%,但2008年1-9月仍比2005年的价格水平低1774元/吨。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8.3%,2007年比2006年增长6.6%,2008年1-9月同比上涨28.0%,但远低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将被调查产品价格与抽样企业中8.8级以上产品的内销价格进行比较,由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以对中国产品价格有抑制影响的价格销售,导致中国产品价格难以消化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