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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2001]155号
【颁布时间】 2001-06-15
【实施时间】 200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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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尾部
  
  23.问:刑事自诉案件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书书尾部是否可以不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的内容?
  
  答:应当写明。虽然自诉人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自诉人也可能不上诉,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并应当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示。
  
  二、第一审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
  
  24.问: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
  
  答:在首部应当列被告单位的名称,并用括号注明单位已被有关部门注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事实部分应当简要写明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在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的理由;在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先写:“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第二项再写对被告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判决。
  
  25.问:被告单位犯罪后变更名称的,被告单位如何列,判决结果如何表述?
  
  答:一般应当列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但需括注单位的原名称。在判决结果中,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单位定罪判刑(判处罚金),或者宣告无罪。
  
  三、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
  
  26.问: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否应当在裁判文书的首部写明?
  
  答:由于无论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均另有书面材料附卷,故首部只要写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即可。
  
  27.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简易”的特点?
  
  答: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在制作这种裁判文书时,对控辩主张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理由则可以适当论述。
  
  四、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8.问:对于既是刑事被告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被告人”项之后,是否应当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答:刑事被告人同时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时,在首部无需另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不是同一个人,则需另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9.问: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隐私(强奸等)案件的被害人,在首部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是否应当写出其真实姓名?在判决结果中对其赔偿问题又应当如何表述?
  
  答:为了保护隐私案件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只写姓,不写名,即用“李某某”来代替,以避免产生副作用。在判决结果中应当表述为:“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30.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众多的,在判决书首部是否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列出?
  
  答:一般应当全部列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在判决书首部将他们一一列出,以体现对被害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但对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代表人制度的,则可以只列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在裁判文书之后附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名单。
  
  31.问: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未明确辩护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限,而辩护人针对附带民事部分发表的意见,裁判文书中是否要加以表述?
  
  答: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同时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辩护人就无权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已发表的也不能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32.问:对成年(包括未成家但已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结果中可否表述为:“由被告人父母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
  
  答:不可以。由于被告人已成年,在判决结果中仍应表述为:“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对于已由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在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予以表述。
  
  33.问: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结果中,能否表述“免予赔偿”或者单独列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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