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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2001]155号
【颁布时间】 2001-06-15
【实施时间】 200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接上页]

  答: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的,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判决“免予赔偿”,以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则可以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如果判决确认被告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赔偿的,按照修订样式的规定,在判决结果中应当表述为:“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宜表述为:“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34.问:对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结案的,应当如何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答:对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判决宣告以前,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的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制作时,可以参照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样式9及其说明。
  
  35.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应否单独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继续审理的刑事诉讼部分是制作刑事判决书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单独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撤诉,刑事诉讼部分审理终结后,则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
  
  36.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先判决,民事赔偿部分后处理的,使用何种裁判文书,能否使用同一案号?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过分迟延,刑事部分先行判决的,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判决的,则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在审理经过段写明刑事部分已先行判决,以便与本判决相衔接,并使用同一个案号。
  
  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裁判文书
  
  37.问:判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首部可否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判决结果中如何表述?
  
  答:应当将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享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而不仅仅列为“法定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这种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实际上具有双重诉讼地位和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判决结果中,则应当表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38.问: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答: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制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判决书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注意充分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新补充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的要求制作(参见补充样式2)。
  
  六、第二审程序刑事裁判文书
  
  39.问: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起上诉的案件,对二审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按何种顺序排列?
  
  答:首部可以按先民事、后刑事的顺序排列,其他部分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排列。如果两个以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有部分上诉的,对没有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后,再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0.问:对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缓)而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制作?能否在二审的同时一并对原判死刑(死缓)予以核准或者予以改判?
  
  答:这实际涉及两个程序,是应当制作一份还是两份刑事裁判文书的问题。应当视二审和复核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如果经高级法院(或者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维持原判;经高级法院复核,刑事部分核准死刑(包括死缓),为了简便,可以只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程序的代字用“终”字即可。如果经高级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需要改判,或者刑事部分需要改判,则应当制作两份刑事裁判文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刑事裁定书;或者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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