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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赣商商贸字[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经贸委:
  
  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我厅的全省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基础调研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商务厅。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处 郭纺英
  
  电话及传真:0791-6265959
  
  邮箱:guofy@jiangxi.gov.cn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西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江西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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