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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2.12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当在批准占用的区域内采取封闭围挡措施,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和昼夜警示标志。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低于1.6米。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
  
  2.13建筑工地出口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整洁,场内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易起尘的料堆要覆盖抑尘网,施工现场不得产生噪音和扬尘污染。
  
  2.14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2.15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2.16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对于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3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
  
  3.1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出现松动、破损、丢失时,应及时加固、补齐和归位。
  
  路面出现坑凹、网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人行道板、路牙完好无残破污损,排水沟(管)和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门前踏步、硬覆盖保持完好。
  
  3.2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城市道路交通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停车场或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区域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3.3市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供电线、电信线、有线电视线等),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原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应及时清除。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4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及流散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3.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时,应在期限内完成施工。
  
  3.6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设场外摊,物品不得乱堆乱放,经营活动无扰民、无噪音、无环境污染。
  
  3.7经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钉鞋、擦鞋、修配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3.8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汽车、摩托车修配,无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铺。
  
  4公共设施与公共场地
  
  4.1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安全护栏、隔离栏(墩)、消防栓、垃圾筒(箱)、废物箱、标志牌、门牌等专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亭、交通检查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画廊、公共信息栏等在建筑造型上应特色鲜明,样式、材料、色调应兼顾区域建筑特色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4.3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活动场地,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
  
  4.4在公共场地(区域)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开业庆典等活动,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4.5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的停车场(点)不得停用或者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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