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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6.9户外灯箱广告、门店招牌和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保持安全、整洁,灯饰完好。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垂直广告。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牌匾,要按级别、类别、标准制作,规范设置悬挂。
  
  6.10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市区道路装灯率、亮灯率应达到100%,广场、公园、车站等公共区域装灯率、亮灯率应达到95%以上。照明灯具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调,简洁美观,并保证设施完好。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重点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主要旅游风景区等人流量相对集中的公共区域。
  
  6.11市区景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周边环境相协调,能体现夜间景观照明的特征、效果及功能,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并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
  
  市区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6.12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做到高效、节能,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7环境卫生
  
  7.1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及时清除路面积垢。
  
  7.2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房 (桶)、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干净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废物箱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并设有明显标识。
  
  7.3单位、商店、居民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7.4垃圾转运站无散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场)。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按规定时间清运。
  
  7.5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
  
  7.6城市公共厕所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移动厕所根据需要经批准规范设置。所有公厕应当配备专人管理,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7.7车辆清洗站应布局合理,与周边风貌相协调。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进出口及作业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占道或室外冲洗车辆,不得损坏、污染道路,不得损害城市绿化。
  
  7.8市区内要保持大气质量规定标准和公共卫生要求,无露天烧烤,无原煤销售场(点),无油烟、煤烟污染环境。
  
  7.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城市道路、街巷、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地面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等废弃物。
  
  8居住小区
  
  8.1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小区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原建破旧居住小区应当逐步改造,实行物业规范管理服务。
  
  8.2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建筑、雕塑及建筑小品应大小适宜、合理布局,与周围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8.3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路边排水沟畅通,无堵塞,小区内无乱停乱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
  
  8.4居住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示意图及楼牌、房幢号、门牌等标志应完好、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无明显污迹。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电话亭、阅报栏、变电箱、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衣物,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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