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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5园林绿化与城市水域
  
  5.1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应符合绿化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公园、小游园等绿地建设布局合理,街头绿化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绿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
  
  城市区域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高架道路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5.2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草坪、花卉、藤本、水生等各种植物,适当点缀园林建筑小品、雕塑和水景。
  
  园林小品和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
  
  5.3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无危树危膀,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人通行安全。
  
  5.4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树叶无积尘。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5.5古树名木应进行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落实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养护、复壮。
  
  5.6城市绿地内无经营摊点,无晾晒、吊挂物品。
  
  5.7城市水域要保持自然、生态、流畅,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等。
  
  5.8城市水域岸坡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5.9城市排水(污)应当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已经形成截流管网系统的区域,应当引入截流管网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体或其他区域。排水(污)未形成截流管网系统的区域,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排入规定的河道或区域,排水(污)口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无环境污染。
  
  5.10临河建筑应保持整洁,其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河道景观和风貌要求相一致。沿河围墙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
  
  5.11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
  
  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5.12城市(公园)水域内各类船只应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确保安全使用。
  
  5.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和侵占水面,沿河护栏、绿化设施、各类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6广告标志与城市照明
  
  6.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地区环境相协调。
  
  禁止书写、张贴“野广告”或乱涂乱贴,一经发现及时清除。
  
  6.2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6.3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标牌、标志或标贴),经批准设置的应与该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较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附属设施。
  
  6.4临街建(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图案、色彩、书写规范,讲究文化艺术,合理选用材质,要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不得多层设置。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招牌广告不得使用喷绘布制作。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要求规范设置户外共同招牌。
  
  6.5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路灯杆上不得设置灯箱广告。
  
  6.6各类布(条)幅、气球、气模、彩虹门、空飘物、悬挂实物、广告彩旗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规范设置。
  
  6.7公共汽车的车体广告要简洁明快、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出租车的车体不得设置广告。
  
  6.8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交通标志等,应保持整齐、齐全、完好和醒目。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汉语拼音以及配套引用外语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持整洁、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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