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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行为,2008年6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当时梳理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前。近两年来,由于新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与修订,新增和修改了30条行政处罚条款。经过认真梳理和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因《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8年11月19日大幅修订,原来的细化标准废止,以本次公布的标准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下、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下和水产苗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大中动物(猪、牛、羊)10头以上、其他动物100头(羽、只)以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5头以下、其他动物50头(羽、只)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引进大中动物(猪、牛、羊)5头以上、其他动物50头(羽、只)以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拒不改正的,第一次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转让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但采取防火措施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防火措施不完全的,责令完善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