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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2、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十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涉及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3、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十九、《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2、涉及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3、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二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次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在事故调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主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影响事故定性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致使事故调查终止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十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