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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技术安全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2、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罚款; 3、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技术安全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且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4、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 5、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且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二十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使用未经登记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罚款200元; 2、使用未经登记运输型大中型拖拉机的,罚款300元; 3、使用未经登记变型拖拉机的,罚款500元; 4、使用未经登记联合收割机的,罚款250元; 5、使用未经登记又没有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变型拖拉机的,罚款2000元。 二十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罚款2000元; 2、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罚款1000元; 3、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罚款500元。 二十九、《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或者操作证被暂扣期间操作农田作业拖拉机的,罚款100元; 2、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或者操作证被暂扣期间操作运输型大中型拖拉机的,罚款200元; 3、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或者操作证被暂扣期间操作变型拖拉机的,罚款300元; 4、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或者操作证被暂扣期间操作运输型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罚款150元; 5、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或者操作证被暂扣期间操作联合收割机的,罚款150元;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被依法吊销仍在操作的,罚款500元。 三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罚款100元; 2、操作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大中型拖拉机从事道路运输的,罚款150元; 3、操作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变型拖拉机的,罚款200元; 4、操作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小型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从事道路运输的,罚款100元; 5、操作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实行定期检验的联合收割机的; 6、操作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的,罚款150元; 7、操作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联合收割机的,罚款100元; 8、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罚款500元; 9、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罚款100元; 10、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罚款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