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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责令采取防火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能够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但能够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拒绝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而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4、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按标准处罚的同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九、《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