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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赣农字[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的通知

[接上页]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4、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800元罚款。
  
  十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第一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视为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十四、《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第一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十六、《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800元罚款。
  
  十七、《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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