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

[接上页]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
  
  (二)载客加油、加气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二)未开启电子报站设备或者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未进行口语报站的;
  
  (三)未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的;
  
  (四)未备有付费凭据的;
  
  (五)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未开启暖风设施,或者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未开启空调设施的;
  
  (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未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或者属于末车,未即时通知所在公交企业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运营的。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覆盖、涂改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牌、标志牌、客运交通标志的。
  
  违反本条前款(一)项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安全员、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每日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实施市场化运作的设置人以及轮渡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及轮渡码头进行管护,或者发现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被暂扣车辆超过90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县(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并根据2005年5月1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