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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0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重点线路、主要道路红线范围内能够进行地埋式改造的电线杆、拉杆等设施及障碍物改为地埋式。道路上废弃的线杆、灯杆、废线等必须彻底清除。(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架空线产权单位;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大型户外广告牌、门头招牌及灯箱等照明及亮化用电线路须按入地敷设或贴墙设置的原则进行整治和改造。(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4.凡未经许可私自拉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和其他管线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并强制清理拆除。(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架空线产权单位;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六)围墙整治
  
  1.原则上拆除道路两侧封闭式围墙,加大 “拆墙透绿”力度,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采用绿篱、花坛、棚栏分界,在建工地应暂时设置实体围墙,形式与街景协调统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
  
  2.对建筑工地围墙和空地遮挡围墙进行美化彩化,对通透式围墙进行绿化,围栏重新刷漆;实体围墙美化彩化并“戴帽”整饰。(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
  
  (七)楼宇景观照明
  
  1.道路两侧中高层建(构)筑物,按照《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符合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楼宇整体景观相协调。(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
  
  2.对已有的夜景灯光设施进行全面维修养护;对档次较低、光衰严重、存在光污染的夜景灯光设施实施整改、完善。(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
  
  (八)市政公用设施整治
  
  1.人行道道路路面平整、完好,人行道面层及路缘石顶面齐平,无障碍设施完好、规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主要道路人行道至临街面第一排建筑间空地路面的整改须使用与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相对接近的材质,与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形成相对平整、统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对于主要道路的路面井盖原则上改造为隐形井盖,污水、雨水井盖除外。(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4.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定期清淤、疏通,无淤积现象。(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5.改造、完善、美化人行道两侧路树树池、树坑等绿化设施,铺装树池盖板。(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交通设施整治。对交通隔离栏更新、漆划道路标线;清洗、翻新交警亭、交警标志牌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市容秩序整治
  
  1.对主要道路两侧临街面的市容秩序(包括违章摊点、早夜市、违章占道经营、车辆停放、各类亭摊设置等)进行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2.开展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和散存垃圾、杂物,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杜绝生活垃圾随意混堆现象;对环卫设施进行补缺、翻新。(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整治标准
  
  按照《南宁市 “穿衣戴帽”工程实施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六、资金保障
  
  根据2010年南宁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第一期(南府函〔2009〕223号)安排,2010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资金2000万元,其中1200万元由市财政筹措,800万元由各城区、开发区筹措。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实施项目的市财政补助资金待政府审批后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支付至80%,剩余款项待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支付。
  
  七、工作进度计划
  
  (一)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城区、开发区“穿衣戴帽”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2010年5月1日-9月15日,完成组织主体工程施工。
  
  (三)2010年9月16日-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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