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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市区内尤其是重点景观区域周边和主要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无法及时拆除的建(构)筑物,采取绿化遮蔽等方式,确保对城市景观无重大影响。 二、楼顶天面 (一)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拆除清理砖混、铁皮、铝合金、塑料及石棉瓦等材料搭建的,用于居住、堆放杂物、饲养家禽或其他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防盗栅栏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时拆除楼顶违章户外广告,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景观环境的物品物料。 (四)建(构)筑物天面进行清洗、坡屋顶以及坡屋顶喷涂,坡屋顶造型、颜色要与建(构)筑物本体相协调统一。 (五)按照规范开展建(构)筑物天面女儿墙修复改造,达到整洁、美观的效果,造型、色彩与建(构)筑物本体风格相统一。 三、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整治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一)户外广告标准: 1. 建(构)筑物墙体立面原则上不能设置户外广告,拆除未经审批设置及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 2.道路两侧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商业性指示牌、灯箱指示牌。将指示牌、导向牌与路名牌有机结合起来,资源共享,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3.沿路建筑物、橱窗、窗户上、电线杆、灯杆上无乱贴、乱画的广告。在建的建筑物上禁止设置宣传广告。 4.严格控制横幅以及利用拱门、彩旗设置广告宣传。因举行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不能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期限到期后必须及时清理。 5.陈旧、破损的广告画面、角架、立柱必须进行翻新。必须及时清理广告设施上的“小广告”。 6.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等公共信息栏位置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公交候车亭广告栏与公交候车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设置,要求与道路平行,并定期进行清洗。 7.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8.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二)招牌标准: 1.规范招牌设置。一个门店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横式招牌,不允许在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窗台设置招牌;严禁设置垂直建筑立面的竖式招牌;同一栋建筑物、同一楼层上设置的不同招牌,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 2.招牌的色彩、形式、风格要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美观的要求。陈旧、破损的招牌画面必须及时进行翻新。用字要规范、内容要健康。 3.采取铝塑板、霓虹灯、内透灯箱、亚克力等材料制作,工艺必须精良,禁止使用简易材料和采取粗糙工艺制作。 4.不得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等设置落地广告招牌。 6.不得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招牌。 7.在重点商业繁华区域设置的招牌设施,要求配套相关的夜晚照明设备,与建(构)筑物整体风格以及楼宇景观亮化效果相协调。 8.楼名名称原则上实行“一楼一名”,不得突出建筑顶部设置楼宇名称,破坏建筑天际线;楼宇名称不能有广告内容,且字体必须与建筑物协调,达到规范、美观。 四、绿化整治 (一)道路路树、花草配植协调,整体效果良好,两侧路树排列整齐,无死树残枝,道路红线范围内无裸露黄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