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0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四)道路两侧的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五)推广建筑物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六)精品路线、重点区域和节点,成片种植花草乔木,植物配置合理,确保鲜花盛开,花色艳丽,充分体现地方城市园林绿化景观风貌。
  
  五、架空线路整治
  
  (一)架空线路“下地整治”。列入城市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的架空线路应按计划入地;管沟已铺设完成的管线单位架空线路必须入地;横跨道路、十字路口的架空线路必须入地;各种杂乱无章的架空管线,特别是精品线路上的架空管线,必须彻底整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入地的管线,管线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进行捆扎、贴墙并对其进行装饰处理。
  
  (二)对不按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置的各类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监控器联结线、支撑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线等,按照“入地、捆扎、贴墙、入管”的原则进行全面整治和改造,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架空线路,管线产权单位应对其进行束理捆扎,规范美化。
  
  (三)精品线路、主要道路红线范围内能够进行地埋式改造的电线杆、拉杆等设施及障碍物改为地埋式。道路上废弃的线杆、灯杆、废线等必须彻底清除。
  
  (四)对临街杂乱无章、破旧残损、有安全隐患但确需继续使用的架空管线,应重新更换并规范设置。要统一对散乱零星的线路进行集中束理、捆扎、贴墙处理。
  
  (五)大型户外广告牌、门头招牌及灯箱等照明及亮化用电线路必须按入地敷设或贴墙设置的原则进行整治和改造。
  
  (六)凡未经许可私自拉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和其他管线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并强制拆除。
  
  六、围墙整治
  
  (一)原则上拆除道路两侧封闭式围墙,围墙应与街景风格相协调。除军事、安全、保密机关的围墙可全封闭外,有条件的单位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采用绿篱、花坛、棚栏分界。临时性围墙应规范整齐,不得违章破墙开店。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工程经批准后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在建工地临时性设置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
  
  (二)对建筑工地围墙和空地遮挡围墙进行美化彩化,对通透式围墙进行绿化,围栏重新刷漆;实体围墙美化彩化并“戴帽”整饰。
  
  七、人行道改造
  
  (一)人行道道路路面平整、完好,人行道面层及路缘石顶面齐平,高差≤5㎜,面层无松动,填缝饱满,缺边掉角长度≤10㎜,面层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路缘石缺边掉角长度≤20㎜。无障碍设施完好、规范。
  
  (二)道路范围内设置的排水井盖保持完好,无松动,井框无崩边、裂缝现象,与周边地面高差在道路上≤5㎜,在人行道上≤6㎜。
  
  (三)雨、污水排水口和管道定期清淤、疏通,无淤积现象。
  
  (四)完善人行道两侧路树树池、树坑等绿化设施,确保树穴盖板和侧石无缺损。
  
  (五)已纳入重点整治范围和主要道路两侧人行道至临街面第一排建(构)筑物之间区域的路面进行整改,必须使用与周边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相对接近的材质和色彩,与门店或单位内部地面协调、统一。
  
  (六)对于已纳入“穿衣戴帽”工程重点整治范围和主要道路两侧人行道、使用频率低的各类井盖原则上进行改造为隐形井盖,统一降低15-20mm(污水、雨水井盖除外),并采用相关的标识,表明井盖的管属单位。
  
  (七)重要地段和重要节点的人行道必须使用石材进行改造。
  
  八、楼宇景观照明
  
  (一)道路两侧中高层建(构)筑物亮灯率达到85%以上。
  
  (二)楼宇景观照明符合规定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楼宇整体景观相协调,且景观照明设置白天对建(构)筑物外形无影响的楼宇占已亮灯楼宇的80%以上。
  
  (三)楼宇景观照明因地、因材设置灯光,不对居民的生活、起居造成干扰的楼宇占已亮灯楼宇的80%以上。
  
  (四)楼宇景观照明灯光强度、颜色、造型不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或冲突,且无光污染的楼宇占已亮灯楼宇的80%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