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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受灾损失评估工作组,依据国家防总制定的《干旱评估标准》及相关评估规定,制定受灾损失评估方案,深入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对灾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群众灾后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5.2社会救助 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根据旱灾造成的损失,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原则,市、县级政府从本级财政划拨救助资金,统一对灾民进行救助。同时,分级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群众应急补助,并根据干旱等级和受灾程度,组织社会各界捐赠钱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各县级政府组成工作组深入乡村、社区按照轻重缓急对灾民进行安抚救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5.3保险 易旱地区属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依法制订和完善自然干旱灾害社会保险制度,使旱区群众生活有所保障。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争取国家和省级抗旱资金补助。 市、县两级应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抗旱。 发生特大、严重旱情时,常规抗旱预算已不能满足应急抗旱工作需要,由市、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抗旱及事故处置需求,提出应急项目预算,并召集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增加抗旱经费,提出具体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国家、省、市安排的抗旱救灾资金和社会各界筹措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市政府设立抗旱补助专项经费,对遭受干旱灾害地区农民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抗旱指挥机构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 6.2物资保障 争取省级抗旱物资支持。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救灾物资。 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抗旱救灾物资。 应急备用水源监管单位做好应急供水物资储备。 在应急响应期,市、县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有权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市各地旱情及实际情况提出抗旱物资使用计划。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武警、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机关团体、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应加强应急队伍组织建设,为抗旱应急提供人力保障。 6.4技术保障 市、县抗旱指挥机构逐步建立完善抗旱及水源地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抗旱信息质量和速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文、气象部门建立旱情监测网络,利用高科技智能化监测旱情仪器随时掌握第一手旱情信息。建立相关部门、行业、学科专家档案库,发生干旱灾害时,由市指挥部统一调度组成专家组,指导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应为旱区或灾区提供疾病防治、防疫消毒、医治抢救等医疗保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特大旱情灾害地区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疏导,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搞好群众安全转移后的戒严、警卫工作,保证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7社会动员保障 抗旱救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参加抗旱救灾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单位在抗旱救灾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8宣传、培训和演习 6.8.1公众信息交流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旱情灾害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互助、减灾、节水等知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减灾互助能力,提高全社会共同防御灾害能力。旱情发生时,根据抗旱预警要求,针对不同的旱情等级进行相应形式的抗旱措施宣传工作。 6.8.2培训 抗旱技术培训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组织。 6.8.3演习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举行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满足抗旱救灾需要。 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同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 7奖励与责任 7.1奖励 抗旱预案启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以下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各项准备工作充分,抗旱重点明确,措施科学合理,事迹突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