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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坚守岗位,灾情掌握处理及时,改善抗旱条件、堵塞漏洞、减免灾害损失效果明显的; (3)旱情灾害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预案,措施得力有效,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灾后组织生产自救、复产复课,恢复生活秩序,成绩突出的; (5)对抗旱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牺牲的,按有关程序报批追认烈士。 7.2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时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或未执行抗旱责任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2)现场检查不细、处理违章和隐患不力,不遵守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延误旱情信息报送,造成损失的; (3)违反抗旱经费、物资管理制度,盗窃、贪污、挪用、倒卖抗旱救灾钱物的; (4)虚报、瞒报、篡改灾情统计资料的; (5)影响干扰抗旱工作,造成灾害损失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抗旱预案编制后,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时修订更新;一般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修订更新后的抗旱预案需按原程序报批,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市、县(市、区)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本地区抗旱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8.3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应急抗旱指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2.各部门(单位)联系电话(略) 3.各县(市、区)联系电话(略) 4.太原市抗旱预案简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