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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接上页]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原则
  
  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汾河、潇河和山洪河道洪水预警级别以洪水的不同标准划分,渍涝预警级别以预报降雨强度划分。
  
  3.4.2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程序
  
  3.4.2.1Ⅰ级预警(红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汾河干流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②汾河水库或汾河二库出现严重险情;
  
  ③3个以上县(市)境内山洪河道普遍发生超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④城区范围内山洪河道普遍发生超标准洪水。
  
  Ⅰ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通报。
  
  3.4.2.2Ⅱ级预警(橙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50至100年一遇洪水,或汾河干流水库出库流量达到2780-3450立方米/秒,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②汾河水库或汾河二库水位达到危急水位或出现重大险情,3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重大险情;
  
  ③2个以上县(市)境内多数山洪河道出现超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发生险情;
  
  ④城区范围内多数山洪河道发生达到设防标准洪水。
  
  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通报。
  
  3.4.2.3Ⅲ级预警(黄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或汾河干流水库出库流量达到2200-2780立方米/秒,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②潇河发生超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③各县(市)境内山洪河道普遍发生达到设防标准的洪水;
  
  ④城区范围多数山洪河道发生20年以上至50年一遇洪水;
  
  ⑤多数小水库持续高水位蓄水;
  
  ⑥降雨强度超过50毫米/小时,预报降雨持续,城区大面积发生严重渍涝。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通报。
  
  3.4.2.4Ⅳ级预警(蓝色)
  
  发生或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
  
  ①汾河发生1000-2200立方米/秒洪水;
  
  ②潇河发生设防标准内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③各县(市)境内山洪河道多数发生达到设防标准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④各区境内山洪河道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重要河段出现险情;
  
  ⑤降雨强度达到30毫米/小时,预报降雨持续,城区多处街区严重渍涝,或城市主要干道出现严重渍涝。
  
  Ⅳ级预警信息由洪涝险情所在地县(市、区)发布。城区街区渍涝预警由城管部门发布,同时报市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1.2发生洪涝险情,由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灾救灾工作。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防洪排涝设施险情,有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1.3发生洪涝灾害,由管辖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4发生跨区域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因洪涝灾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传播链,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4个响应等级。
  
  4.2.1Ⅰ级(红色)响应程序
  
  当达到Ⅰ级(红色)洪涝灾害预警时:
  
  (1)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各县(市、区)进入紧急状态,市直汾河抢险队伍全部上堤,并调动部队至紧急险段突击抢险。视汾河汛情启用汾河东西滞洪区,尖草坪区组织滞洪区群众撤离。市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原则,部署责任范围防汛工作,根据既定预案转移受洪水威胁地区群众,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2Ⅱ级(橙色)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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