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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接上页]

  当达到Ⅱ级(橙色)洪涝灾害预警时:
  
  (1)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视汾河汛情启用西滞洪区,尖草坪区组织西滞洪区群众撤离。市直抢险队伍集结待命,险情所在县(市、区)属抢险队伍上堤。市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工作。
  
  (2)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原则,部署责任范围防汛工作,组织洪水淹没区群众转移,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3Ⅲ级(黄色)响应程序
  
  当达到Ⅲ级(黄色)洪涝灾害预警时:
  
  (1)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视汾河汛情发展考虑启用西滞洪区,险情所在属地抢险队上堤,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的预测预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工作。
  
  (2)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原则,组织洪水威胁区群众转移,加强巡堤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抢护,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4Ⅳ级(蓝色)响应程序
  
  当达到Ⅳ级(蓝色)洪涝灾害预警时,险情所在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洪指挥部。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按行政辖区和管辖范围,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遵循“本级处理、及时逐级上报”原则。
  
  4.3.2防汛信息报送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报上一级指挥部;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掌握准确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即补报详情。
  
  4.3.3一般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按各自职责范围自行处置,同时将详情和处置结果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比较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需上级帮助协调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3.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落实,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4通讯
  
  (见附件2、附件3)
  
  4.5指挥和协调
  
  4.5.1出现洪涝险情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险情,同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险情发展变化情况。
  
  4.5.2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指挥部派员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紧急处置
  
  4.6.1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责任部门应按照预案立即进行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测,同时报属地政府和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6.2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属地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快速反应,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7.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配备防护设施,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安全。
  
  4.8群众安全防护
  
  4.8.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前即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组织勘测落实易淹区域和群众转移方案,并在每年汛前组织编制防汛预案。可能被淹没或可能过水的区域应进行有组织的人员撤离避险,并防止组织群众转移安置时出现社会动乱或人员安全事故。
  
  4.8.2出现洪涝险情时,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8.3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同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8.4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转移群众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5发生洪涝灾害,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落实防病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洪涝灾害,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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