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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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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6物资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排涝设施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储备足量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随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6.2.7经费保障
  
  市财政安排防汛补助费,用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的县(市、区)补助和市级防汛抢险费用支出。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工程修复补助。
  
  6.2.8社会动员保障
  
  6.2.8.1防汛抢险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排涝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责任和义务。
  
  6.2.8.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暴雨洪水预测情况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抢险准备。
  
  6.2.8.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单位在防汛抗洪期间,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及时解决防汛抢险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2.8.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抗灾减灾。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每年汛前,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编制防汛预案,勘测落实易淹区域群众转移方案,确定安全区和紧急情况下的安置场所;可能被淹没或过水区域应组织人员撤离避险,防止组织群众转移安置时出现社会动乱或人员安全事故。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防汛、气象、水文、水务、城乡建设、城乡管理、房产、安监、国土等部门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调度,为防汛抢险提供技术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6.4.1.1新闻媒体应配合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汛抗洪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防汛抢险救灾意识。准确发布汛情信息。
  
  6.4.1.2防汛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4.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防汛抗洪培训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应做到形式多样、内容规范、分类指导,保证质量。
  
  6.4.3演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举行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险情有针对性的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6.5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奖励与责任
  
  7.1奖励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充分,防汛重点明确,抢、撤、避措施科学合理,事迹突出的;
  
  (2)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发现和处理问题及时,改善防洪条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减免灾害损失效果明的;
  
  (3)坚守岗位,对工、雨、汛、灾情掌握处理及时,事迹突出的;
  
  (4)洪涝灾害发生时,能按既定预案和现场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抗洪抢险,措施得力有效,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的;
  
  (5)灾后迅速组织复产复课、修复水毁工程,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成绩突出的;
  
  (6)对防汛抗洪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7.2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时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或未执行防汛责任制的各项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巡视检查不细,处理违章和隐患不力,造成损失的;
  
  (3)不遵守值班制度和报汛制度,延误汛情传递,造成灾害损失的;
  
  (4)违反防汛经费、物资管理制度,盗窃、贪污、挪用、倒卖防汛救灾钱物的;
  
  (5)虚报、瞒报、篡改洪涝灾情统计资料的;
  
  (6)影响干扰防汛抗洪工作,造成灾害损失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编制、修订,解释本预案。
  
  8.3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防汛抗洪指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2.太原市防汛指挥部组成单位联系电话(略)
  
  3.太原市各县(市、区)政府及防汛部门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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