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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据2009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由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和县(市)、区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展改革、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以综合改革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全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2.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3.鞍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4.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为有利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对我省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造及新建,要避免重复建设,要有利于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 (一)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每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