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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坚持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经费性质与编制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人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人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或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为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各单位要按照此标准配备人员。 三、机构编制的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设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正常报批程序。 省编委办对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具体核定并下达每个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控制数。 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聘用人员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决定省下达的编制使用数量,并可在本县(市)、区的区域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核定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并会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执行。 要坚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可采取定编不定人、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问题。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应利用机构调整、重新定编的契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要按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结构配置人员,要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指导意见由省、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为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现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 (二)基本原则。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