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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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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员聘用
  
  各地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改革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人员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安置未聘人员时,要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使未聘人员尽量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得到安置;要采取区别对待,对未聘人员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未聘人员安置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配套,与乡镇税费改革中的人事政策相衔接,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
  
  五、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策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未聘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鞍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其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收入核定。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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