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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集中采购方式
  
  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三、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标基本药物
  
  (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必须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
  
  第三章 基本药物的配送
  
  一、基本药物配送实行按区域统一配送
  
  基本药物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本市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公开招标
  
  (一)配送企业招标范围
  
  配送企业暂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集中采购监督工作组负责全程监督。招标配送企业的范围可为本市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为在我省注册的省内其它地区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大型药品经营企业。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前必须事先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申报条件、评分细则、评审方法、配送区域划分、组织管理等,对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条件、社会信誉好和投标承诺降价合理的企业,应优先考虑。
  
  (三)基本药物中标的生产企业应与我市中标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四)中标品种公布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将中标品种在我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将在全省各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中标企业选定配送企业情况挂网。报送备案材料具体时间在网上另行通知。
  
  三、基本药物配送要求
  
  (一)配送企业原则上从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购货、结算。
  
  (二)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四、配送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当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且2009年销售收入(不含税)达2000万元以上(以当地税务局出具文件为准)、注册资金(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万元以上(以当地工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
  
  (三)具备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四)必须出具区域配送承诺书,保证及时供应、配送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
  
  (五)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能保证本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六)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本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外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
  
  (七)应具备覆盖本区域药品配送运输能力,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度湿度要求,能保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八)配送企业应建立与本地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九)承担国家和省级药品储备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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