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三)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十条 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及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二)医疗保障基金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诊疗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人口、地理、交通状况及发病率等因素制定。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政策,提高患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第十一条 创新机制,保障运行。通过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偿适度、激励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省为单位、省市县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三)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6家和乡镇卫生院52家,共78家。 四、采购模式 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与2009年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六、管理事权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七、公告方式 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www.lnypcg.com.cn)发布。 八、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 一、采购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他所有药品,纳入2009年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药物已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