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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为民兴办20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4件实施劳务技能培训工程,培训各类劳动力3.5万人
  
  一、项目背景。为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氛围,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提升其就业水平,市政府决定加大劳动力培训力度。 
  
  二、目标任务。年内完成劳动力培训3.5万人。
  
  三、实施范围。集中对我市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对外出和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城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四、质量要求。通过对各类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在职职工实现稳定就业,促进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或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五、资金筹措。从就业再就业资金和企业提取的教育经费及个人缴纳学费等多种渠道解决培训经费。
  
  六、工作进度。一季度完成目标任务的15%,半年完成目标任务的50%以上,三季度完成目标任务的80%,四季度完成并力争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七、保障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展职业教育有关精神,制定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舆论宣传,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提高培训整体水平,鼓励扶持民办培训机构,共同参与拓宽培训渠道。
  
  八、验收办法。由市人社局抽调专人对各县区、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九、责任单位:
  
  主办单位:市人社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
  
  第5件安置困难群体就业5000人
  
  一、项目背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市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完善政策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列为今年政府实事。
  
  二、目标任务。安置困难群体就业5000人。
  
  三、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大龄(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质量要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资金筹措。在省上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中解决。
  
  六、工作进度。全年实现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共5000人,其中一季度安置困难群体就业1100人,二季度安置困难群体就业1400人,三季度安置困难群体就业1300人,四季度安置困难群体就业1200人。
  
  七、保障措施。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群体的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八、验收办法。由市人社局抽调专人对各县区、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九、责任单位:
  
  主办单位:市人社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实施单位:各县区政府
  
  第6件全面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三大历史遗留问题
  
  一、项目背景。市委、市政府已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精神,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集体企业中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对省上下达我市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漏报的地方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和具备规范性文件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全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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