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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优化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七)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健全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等保证公民有序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形成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反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八)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专家决策咨询组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如需作出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九)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省监察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提升制度建设质量,推进立法法治化。 (十)严格立法程序。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提出的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草案可由提出建议项目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专家负责起草。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和修改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十一)改进立法方式。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论证制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探索立法草案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起草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二)突出立法重点。按照“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区域性立法。围绕“三农”问题立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工业强省战略立法,突出装备制造业和新能源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围绕发展服务业立法,推动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围绕推进市场取向改革立法,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章立制;围绕教育、文化、卫生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立法,加快公共事业和公共产业建设步伐;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度,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制度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012年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明确5年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2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政服务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