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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并将规范标准公布执行。省级行政执法机构在2010年底完成,市州行政执法机构在2011年底完成。积极探索其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及时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未经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2010年完成《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六、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推进行政救济法治化。 (二十四)创新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加大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健全相应制度,完善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体系。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理顺法律援助体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坚持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健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明确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和公布形式,依法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应急能力。2012年前建立健全包括监测、信息报告、防灾救灾等在内的应急处置体系和平台。(省政府应急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六)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依法分流信访问题,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省信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审理权试点工作,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依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2010年制定出台《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八)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对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赔偿义务,重点关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决定,应按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赔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九)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相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责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开展和谐村镇(社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增强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