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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 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 第五条 贷款程序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中,根据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