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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转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对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及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借款人所购住房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估报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购房合同、全额结算发票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等及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组合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转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对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及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最大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省内异地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购房手续(具体同上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需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章)、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等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