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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转换,并且一笔贷款的还款方式转换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伍仟元,还款额应以仟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缩短借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2009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约定还款日为贷款放款日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还款,中心将按欠还贷款本息额及欠还期限加收罚息。 第十五条 欠款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顺序为:(1)罚息;(2)利息;(3)本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划款顺序为:(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2)配偶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作抵押;购买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以上述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存量房作抵押的,该存量房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并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借款人须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提前全部偿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为抵押房屋办理贷款综合保险(担保)。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担保),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保险(担保)公司办理,保险(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按实际贷款期间(按整月数)计算实收保险费或担保费,并从办理贷款时收取的保险费或担保费中抵减,余额部分返还借款人。若借款人不办理剩余保险费退还手续,保险公司继续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等。 (一)借款人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申请贷款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抵押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抵押人随借款人变更而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二)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申请贷款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代理公司转来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变更抵押人的手续后,在微机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借款人与抵押人是同一人的,借款人随抵押人变更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一)相同。 (三)抵押物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但新变更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