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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同上商品房或存量房)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代理公司做完抵押登记,异地借款职工将印鉴完整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返还中心经办办事处后,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存量房划至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理完结后,中心保管至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丢失的,需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失效的需更换新身份证或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后方可办理。 夫妻一方如为军(警)官,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或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借款人或抵押人之一不能到场签订借款合同而授权他人代签的,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之日起、无房屋所有权房及公有住房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贷款。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两人,计算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并且贷款额度最低到仟元位,借款人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规定执行购买房屋所在地区的贷款政策。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最高贷款额度是根据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周转速度、当地房屋价格及职工收入水平、偿还贷款能力综合确定的。 借款人双人贷款还清后,其中一人再次申请贷款时,其额度为个人所能享受的最高额度与个人前次贷款的差额,其中个人前次贷款的额度为原贷款额度的一半。 借款人离婚后,原双人贷款额度的债务与房屋归属保持一致,另一方可视为没有参与贷款,再购房可享受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两人以上(含两人)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人之间不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则按照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份额计算贷款成数,并不超过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贷款条件,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贷款。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证明。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贷款期限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周转使用情况、职工偿还贷款周期及房屋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两人,以借款人一的最长可贷款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法定退休年龄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借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存量房贷款期限加上房龄不得超过4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逾期贷款在原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