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四)借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贷款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借款人还应征得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补交保险费或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本条(一)至(三)及(四)展期需按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是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若夫妻双方已共同申请贷款,则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经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按留手印。手印原则要求食指手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为外地户口或农户的,须提供具有大连市非农户口的联系人,联系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工作单位、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前台柜员须核实联系人信息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附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贷款。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并由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保险或保证。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再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同时,中心协助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组合贷款是指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时,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上述规定贷款比例为前提,向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 房龄是指房屋竣工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07]35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