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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费)、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十一)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听证机关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