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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7.强化征管,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强化对社会关注的重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加大征管力度,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完善全市税源管理信息,不断延伸、拓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域,全面、准确、真实、动态地反映我市税源现状,有针对性的实施税源监控,扩大税源的有效监控管理范围,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的税源控管新格局。实行严格的属地管理原则,严禁转引税款,互相拉扯税源。集中抓好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增长潜力大的税种的征管工作。重点抓好建筑业、电力、采掘以及房地产、租赁、交通运输、金融等服务业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8.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委托代征、代扣、代收的重要手段,完善委托代征管理。对分散的零星税收、专业市场等实行委托代征,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安排委托代征手续费。 9.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大发票有奖活动奖金投放的力度,扩大中奖覆盖面,鼓励市民自觉索要发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大力普及“机开发票”,逐步建立普通发票在线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 10.净化税收环境,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政法、公安、财税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针对清缴欠税、税源监控等涉税信息,定期进行沟通交流,联合执法,综合治税,切实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惩治力度,清查处理一批不办税务登记户、钉子户和恶意欠税户,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和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1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资料信息,研究处理与综合治税有关的重要问题,审议审定重大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责与任务,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各明确1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12.加强部门配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在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联合办公等多种手段,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税务部门要按时将信息传递情况报送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 13.建立会议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别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例会,总结综合治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安排布置阶段综合治税工作。建立重大事项研究报告制度。在税收征管过程和涉税信息交换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矛盾冲突时,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应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