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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0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

[接上页]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在全市积极推广使用矿产品产量远程监控系统或电子记票系统。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煤炭、磷矿等矿产品产量远程监控系统或电子记票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各监控点的煤炭、磷矿等矿产品产量和销量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分散的社会零星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代征税款,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代征。
  
  (二)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四)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七)其他依法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和举报奖励工作,并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政府将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提供涉税信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附件三:
  
  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涉税信息传递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收到实效,促进全市财政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被考核对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被考核对象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被考核对象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二)《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办法》中有协作、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标准及分值
  
  (一)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二)考核内容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重视、支持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开展情况。
  
  2.市属职能部门、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向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具体考核内容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拟订年度考核内容,征求意见,报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计分标准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1)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20分);
  
  未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扣5分,无相应工作机构扣5分,未配备工作人员扣5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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