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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二: 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税收征缴,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税源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代扣、代收职责,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向社会各界共同治税的重大转变,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第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创新宣传手段,突出宣传重点,拓宽宣传领域,不断提高税法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建立健全税收诚信记录体系和诚信激励机制,每年由政府表彰一批依法诚信纳税、税收贡献大的纳税人。 第五条 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司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时,加强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收的“一条龙”管理,纳税人凭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凭证办理车辆年审、入籍、转籍、过户手续,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征缴建筑业的有关税款。 第八条 城市和乡村基层单位以及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帮助税务部门抓好税源监控工作,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 第九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1月、7月)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协税护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布置阶段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 第十条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源头监控,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定期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传递涉税信息。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发改部门、工信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工商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等信息,提供企业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 (二)商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出口总值及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信息,社会商品销售(零售)总额、家电下乡、物流、屠宰、家政的相关信息。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信息。 (四)质监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变更以及年检等信息。 (五)供电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电量、电费、用电性质的明细信息。 (六)供水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水量、水费、用水性质的明细信息。 (七)工信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磷矿等矿产品产量和销量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