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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工程勘察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工程勘察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排斥符合工程要求的乙、丙级勘察资质单位参与投标。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参照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组织专业人员并进行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工程勘察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参照本办法附件四所列《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勘察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先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后,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参加工程勘察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工程勘察投标活动; (二)省外勘察单位已办理入滇备案手续。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投标文件编制应当不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岩土检测、结构等专业专家。评委应以工程勘察专业专家为主,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大型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岩土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工程勘察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