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接上页]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
  
  15. 投标截止期
  
  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12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至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地点。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应按第13、14、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和递交(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 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证件,交招标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退还: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5.投标保证金凭据(原件)
  
  6.其他招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17.2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7.3上述证件不齐或查验不合格的,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文件。
  
  七、开标
  
  18. 开标
  
  18.1 招标人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举行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和公证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
  
  18.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并签名报到。若投标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开标,须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书面承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18.3 接受“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18.4 招标人将当众宣读开标结果。
  
  八、评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工程勘察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
  
  19. 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参加评标的相关人员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但不允许通过澄清或补正方式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
  
  (二)技术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的;
  
  (三)甲、乙级工程勘察未加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印章的;
  
  (四)违反《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要求的;
  
  (六)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1.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2. 评标办法
  
  22.1 评标原则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评标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