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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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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知每一个投标人。到开标时间不足15天的,投标时间顺延。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通知将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四、投标报价说明
  
  7. 投标报价
  
  7.1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踏勘所获得的信息,制定勘察技术方案,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4号)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规定,计算投标报价.
  
  7.2 投标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资料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述顺序编制:
  
  9.1投标函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表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投标人近年来完成与该项目类似工程情况表(类似工程指类似项目或类似地域的)
  
  (7)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8)拟投入项目勘察人员汇总表
  
  (9)拟投入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表
  
  (10)拟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汇总表
  
  (11)勘察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如果已进行过资格预审,相同内容不必重复,注明以预审文件作为附件。
  
  9.2技术部分:
  
  (1)工程概况、勘察阶段及勘察等级
  
  (2)编制依据及主要技术标准
  
  (3)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工作重点
  
  (4)本次勘察主要解决的勘察技术问题
  
  (5)主要勘察手段及相应工作量
  
  (6)勘察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7)工期计划及保障措施
  
  (8)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设备配置
  
  (9)拟提供的主要勘察成果
  
  (10)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服务承诺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0. 投标文件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不得少60个日历天)。
  
  10.2 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一般不超过勘察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汇票形式之一种。
  
  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截至时间前交到下列地址
  
  收 款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4 投标人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扣罚全部投标保证金:
  
  11.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4.2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不按投标书内容签订合同协议。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12. 现场踏勘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时间及地点组织投标人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
  
  13. 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和装订
  
  13.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份数的“副本”(副本一般不多于3份),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和“副本”。如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复印或书写,在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地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格式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13.3 投标文件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13.4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统一以A4幅面装订、成册。文件封面应标明项目名称、招标备案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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